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不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具体如下:
1、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2、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
3、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试验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4、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
1)熟悉所采取措施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以及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要求;
2)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
而在爆炸危险性环境中,允许使用的简单设备之外,没有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不允许用于爆炸危险场所。
除上述说明的特殊情况外,爆炸危险性环境内的电器均应采用防爆电器设备。